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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联动 拯救中小企业——中央篇

发布日期:2014-05-09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sptwladmin

    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遭遇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用工荒、企业融资困难等多重困境。尤其下半年陆续发生中小企业主“跑路”乃至跳楼等案件。以温州为例,今年4月至今,温州已发生80多家企业老板“跑路”事件,仅9月以来就高达20多起。虽然这些现象可能是局部的、苗头性的,,但为了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10月3日到4日,温家宝总理率领财政部长谢旭人、央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等大批财经高官,及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省长夏宝龙等,由绍兴转赴温州考察,与当地中小企业家座谈。

  对于中小企业的意义,温家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温家宝强调,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为此,温家宝提出四点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二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三要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四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温家宝说,两个关于民营企业的“36条”,应该说有很大的促进意义。但是大家普遍反映,两个文件的落实都存在着“玻璃门”和“弹簧门”的现象,民营企业要么进不去,要么被弹回来。要抓紧制定细则,从根本上保证两个“36条”的实现。

  八天之后,也就是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迅速通过了被称为“国九条”的九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六条金融扶持政策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条财税扶持政策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

  ●三年内免征小微企业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10月2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25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该补充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而获准发行金融债的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11月2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银监会等8部委共同出台《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表示,自明年起至2014年底,我国将对小微企业免征22项行政收费项目。

  根据通知,免征的22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十二)清真食品认证费。(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日(11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的相关政策,确定了增值税扩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根据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对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发现,目前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而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因此这次改革试点选择11%和6%两档低税率,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作用较大。

  国家工商总局11月23日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债转股的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解释政策出台目的时表示,希望藉此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境。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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